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职责。
2017年6月2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仪集团”)的告诉,华仪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32%)于2017年6月19日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质押期限至2020年6月16日止,已在中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职责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挂号手续。
本次股权质押所取得的资金是用于华仪集团弥补流动资金,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历包含其运营收入、盈余、投资收益等。华仪集团具有资金归还才能,质押危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改变。
根据质押协议约好,当公司股票价格呈现大幅度动摇导致质押率低于60%时,或许引发质权人处置质物完成债务的危险。以上危险引发时,华仪集团将采纳包含但不限于弥补确保金、提早回收融资或供给质权人认可的抵质押物等办法应对上述危险,并及时告诉公司做信息发表。
到现在,华仪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34,283,76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83%,其间已质押的股份累计为234,085,16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单个及连带职责。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子没有开庭审理,部分案子没有实行结束,公司现在无法判别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公司近12个月内未发表的累计触及诉讼事项做了核算,诉讼金额算计4,698,046.55元(未考虑推迟付出的利息及违约金)。各案子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份签定《购销合同》,被告因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KV高压开关柜项目向原告收购18台规格型号为KYN28的10KV高压开关柜,合同金额为136万元。合同签定后,原告依合同约好履即将合同货品交交给被告,并于2014年6月18日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2014年4月16日,被告付出货款40万元后,至今尚欠货款96万元未付。后原告屡次催款,被告都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付出货款。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1月2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3、原告方诉讼恳求(1)恳求依法判令被告付出所欠原告货款算计人民币96万元;
(2)恳求依法判令当即付出推迟付出货款利息丢失(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96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则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至被告偿付悉数货款之日止);
2017年3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达(2017)京0106民初1733号民事断定书,断定被告于断定收效之日起七日内付出原告货款人民币96万元,并付出原告利息丢失,案子受理费由被告承当。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子于2017年6月13日开庭审理,经调停两边达到调停协议如下:
(1)被告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职责公司别离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出华仪电气26万元;于7月31日前付出给华仪电气20万元;于8月31日前付出给华仪电气15万元;于9月30日前付出给华仪电气15万元;于10月31日前付出给华仪电气20万元。
(2)一审案子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职责公司担负,二审案子受理费13400元,折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担负。
(3)假如被告未按上述榜首、二项约好如期足额实行付款职责,则被告应当即付出华仪电气货款96万元及利息丢失(以8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日起至实践付清之日止;以13.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日起至实践付清之日,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25日签定《6KV、400V开关柜设备电气高压一次设备收购合同》,收购设备用于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锅炉改造工程,合同总金额为3,012,126元。被告依照约好向原告实行付出部分货款,被告项目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机组于2014年10月15日顺畅并网发电,被告应当实行付出剩下货款,但被告均以许多理由推迟,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301,213.20元。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2月16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3、原告方诉讼恳求(1)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当即付出原告货款算计人民币301,213.20元;
(2)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当即付出推迟付出货款利息丢失(从申述之日起按301,213.2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则银行逾期借款利率核算至被告偿付悉数货款之日止);
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17)浙0382民初1619号民事断定书,断定:被告应偿付原告货款301,21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丢失(利息以301,21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16日核算至断定承认的实行之日止),案子受理费5,818元,折半收取2,909元,由被告担负。
2017年5月,公司根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1619号民事断定书,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恳求依法强制实行。到本公告,该案子处于实行阶段,公司没有收到任何金钱。
被告方:上海华仪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原、被告两边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签定多份《收购合同订单》,约好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柜及配件,原告按约交货职责后,被告连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800,001元。 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利益,于2017年2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案子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宽和协议,2017年3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17)沪0115民初13903号民事调停书予以承认,金钱份两期付清。到本公告日,被告已依照宽和协议约好悉数付清相关金钱。
被告方:上海华仪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务来往,被告向原告订货货品,原告发货并出具发票,被告收到货品后30天付款,截止2016年11月9日被告尚拖欠货款89,420.39元。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1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3、原告方诉讼恳求(1)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出货款人民币89,420.39元。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即联络原告并付清所拖欠的金钱。原告向法院恳求撤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6723号民事裁定书,允许原告撤诉。案子受理费折半收取1,017.50元,由原告担负。
(五)赖建华诉重庆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四川能投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职责帮工人受害职责胶葛
被告方:重庆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四川能投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为工作司机,将自有卡车挂靠重庆富庆物流有限公司自主从事物流运营,2016年9月19日,重庆双利达物流公司要求原告将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的电器设备运抵到四川能投物资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现场,原告在项目现场卸货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原告受伤,因为补偿计划无法达到,致使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3、原告方诉讼恳求(1)恳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一起补偿经济丢失281,790.96元。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恳求,同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219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
2012年9月12日被告因威海鼎能泽库风电场一期工程建造需要与原告签定了收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195,000元。合同签定后,原告将合同货品交交给被告,被告承受货品并予以认可。但被告仅付出300,000元后,至今尚欠货款895,000元。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12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并取得受理。
3、原告方诉讼恳求(1)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当即付出原告货款计人民币895,000元;
(2)恳求依法判令被告付出推迟付出货款利息丢失(以货款895,000元从2016年5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至被告偿付悉数货款之日止);
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因工程建造需要与原告签定了5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收购开关柜、进线柜、阻隔开关等产品,合同金额算计人民币907,621元等内容。合同签定后,原告将合同货品交交给被告,被告承受货品并予以认可。但被告仅付出307,000元,至今尚欠货款600,621元未付。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7日向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并取得受理。
3、原告方诉讼恳求(1)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当即付出所欠原告货款算计人民币600,621元;
(2)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当即付出推迟付出货款利息丢失(以货款600,621元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至被告偿付悉数货款之日止);
2015年12月被告因成都天兴外表集团有限公司变配电工程需要与原告签定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向原告收购高压柜、电压开关柜等产品,合同金额算计137万元等内容。原告依约将合同货品交交给被告,被告承受货品并予以认可。但被告仅付出60万元,至今尚欠货款77万元未付。原告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19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并取得受理。
3、原告方诉讼恳求(1)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当即付出所欠原告货款算计人民币77万元;
(2)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当即付出推迟付出货款利息丢失以货款64万元和13万元为基数,别离自2016年6月1日和2017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上浮30%核算至被告偿付悉数货款之日止(1至3年银行借款利率为4.75%,上浮30%后为6.175%)暂核算至2017年6月1日,利息算计41,526.88元(3)本案悉数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鉴于部分诉讼案子没有开庭审理,部分案子没有实行结束,公司现在无法判别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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