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民营办、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2020年四川省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川民营办〔2020〕7号)要求,本次全省共有16个市(州)民营办推荐46件、14个市(州)政法委推荐51件、4个省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12件参评案例,总共参评案例109件。12月9日,由省民营办、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台办、司法厅(省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合作局、省工商联、省侨联、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中国市场监管报、四川大学、川商总会、明炬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专家担任评委,对案例组织了评审。经初评和评委正式评选,无记名投票,最终评选出了2020年四川省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名单如下:
1.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博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
2.绵阳市民营办、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办理的化解绵阳市泰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拆迁遗留问题案
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监督撤销“峨眉山市1·26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4.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神县国际竹编大师陈云华姓名被恶意抢注商标案
5.省工商联办理的成都某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国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6.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原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合同诈骗抗诉改判无罪案
8.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引进战略投资和资产债务优化重组并行成功重整四川古鼎房地产公司案
9.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四川光明雪食品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信访案
10.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监督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撤销违法行政许可助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博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强制执行案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涉及企业复工复产,关乎工人就业、人身安全、企业长期经营、债权人利益实现等重要权益。法院用不到两天的时间完成核实情况,促成和解,解除冻结等一系列工作,最终案件得以圆满执行。本案中,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在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审慎执行,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就业,不仅展现了执行工作的温度,更是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探索与努力。该案得到天府新区管委会领导的肯定性评价,并被选入成都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二批)、四川省法院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执行案例(第一期)。
2020年1月22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某制药公司、邓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标的为158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某某名下银行存款近30万元,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4处房产。在案件审理阶段,经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依法保全冻结了四川某制药公司未到期债权150万元。2020年2月10日,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称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突然爆发,现四川某制药公司急需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冻结的邓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购买复工复产所需防护物资,故请求解除对该笔款项的冻结,帮助公司恢复药品生产,更好投入防疫。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收悉该案后立即对接沟通,了解情况,经审查后发现,四川某制药公司有员工200余人,因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处于停工阶段。该公司若能快速复工复产,将生产大量防疫药品,有效缓解防疫药品不足的局面。为此,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阳光执行APP等“非接触办案方式”,促使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已解除对邓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四川某制药公司也已经有序复工复产。
二、绵阳市民营办、绵阳高新区管委会办理的化解绵阳市泰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拆迁遗留问题案
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目前,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千方百计寻发展,希望得到资金方面的有力支持和良好的政商环境。在此案中,绵阳市泰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拆迁补偿遗留问题近6年,错过了一个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而成功化解该起民营企业因土地拆迁问题进行信访的老案,既为该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也为化解此类民营企业信访问题作出了探索。
绵阳市泰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绵阳市交通发展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国有公司——绵阳市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区永兴镇玉龙院村3社的地上建筑,综合打造成皇家桂竹酒店。
2012年7月,该公司所经营酒店内的茶楼、住宿楼及配套使用构(建)筑物被纳入绵阳市灾后重建项目,即绵安货运通道及其人行道、绿化带规划红线月,在拆迁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全力支持绵安货运通道建设,该公司同意当地政府承诺待绵安货运通道建成通车后,就立即落实拆迁补偿工作。2014年9月,绵安货运通道建成通车,后因拆迁,拆迁补偿工作搁置。由于拆迁补偿工作一直未得到解决,加之绵安货运通道建成通车后因周围地势抬高下雨时雨水倒灌和夜晚重车通过噪音等因素影响,导致皇家桂竹酒店无法正常经营,该公司法人冉某长期,要求进行拆迁补偿。
绵阳市民营办、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市民营办相关负责人、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成立由区工委委员包案,区民营办(区经发局)牵头,区城乡统筹局、永兴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案攻坚小组,将此案纳入信访矛盾攻坚战重点事项台账进行强力攻坚。先后召开各类专题会、协调会共10余次,为该案成功解决提供了坚强保证。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区民营办主动与市信访局衔接,2019年7月,为妥善解决货运通道建成通车后,给泰立物业所经营的皇家桂竹酒店带来的重大影响和绵安货运通道建设红线内的国有土地拆迁遗留问题,高新区管委会将其纳入永兴镇玉龙院片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中国有土地企业拆迁范畴,区城乡统筹局、永兴镇人民政府会同泰立物业抽取四川大林勤德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2019年10月,区城乡统筹局、永兴镇人民政府和泰立物业达成了《绵阳市泰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皇家桂竹)构建筑物拆迁补偿三方协议》。后经与泰立物业法人冉某反复沟通协商,达成最终调解协议:一是根据永兴镇人民政府同绵阳市泰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构建筑物拆迁补偿协议、拆迁附着物等资产估价报告,2020年6月完成支付泰立物业已拆除的附着物和装修共计278万元;二是待当地政府与房屋主体所有权单位(绵阳市高等级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拆迁协议并拆除后,完成支付泰立物业附着在主体上装修部分的相关费用。
经过大量细致扎实的工作,终于成功化解历时6年的老难遗留问题,信访人十分满意,签订息诉息访承诺书,双方顺利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目标。
三、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监督撤销“峨眉山市1·2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相关企业扩大产能、超负荷生产各类医用物资,普遍存在设备不到位、原材料短缺的困难,在涉案单位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现状和市场迫切需求,建议公安机关在尚未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要审慎采取羁押、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法治框架内,严格执法与温情执法并重,保障合格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助力缓解防疫物资市场供应。涉案口罩经鉴定符合相关规定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监督公安机关撤案,依法处置涉案口罩,依法保障涉案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复工复产工作,为疫情防控、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2020年1月22日,峨眉山市疾控中心委托峨眉山市天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13万支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总价值169000元,已全额支付),峨眉山市天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康达恒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从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订购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13万支(订购价0.59元/支)。1月25日,首批4.8万支口罩到货,因需求紧迫,在峨眉山市天锐科技有限公司未验货的情况下,峨眉山市疾控中心直接将口罩搬回单位拆封,拆封时发现,外包装(纸箱)标注失效时间为2021年6月1日,内包装(口罩塑料袋)标注失效时间则为2018年2月。峨眉山市疾控中心于2020年1月26日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峨眉山市天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
2020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立案侦查。2020年2月1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要求公安机关依据涉案罪名及时补充涉案口罩检验鉴定材料。2020年2月12日,公安机关收到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涉案口罩符合相关规定。另查明,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在破产重整期间,只有一半生产线运行,疫情爆发后,威海市政府为解决市面上“一罩难求”的局面,支持该企业全线万周转资金,开出了证明采购原料。因库存不足,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才使用了失效日期为2018年2月的包装袋。2020年2月13日,峨眉山市检察院向峨眉山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日,峨眉山市公安局以“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撤案决定。
四、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的青神县国际竹编大师陈云华姓名被恶意抢注商标案
经过此事,陈云华充分认识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于2019年10月9号以“陈云华”“CYH”“CHEN YUN HU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12个类上申请15个商标。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估量的市场价值。通过此事,反映出青神县企业存在品牌意识还不够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等问题。今后,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全县企业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知识,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强化企业品牌意识,注重商标的注册和运营,助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随着青神竹编行业的发展壮大,青神竹编在竹编行业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优秀竹编艺人不断涌现。陈云华是四川省青神县云华竹旅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竹艺城创始人,拥有国际竹编工艺美术大师、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四川工匠等荣誉称号。陈云华在东南亚发起成立“一带一路”竹艺文化发展联盟,任执行主席。陈云华作为全国竹编行业乃至世界竹编行业知名人物,获得了国际、国家多项荣誉称号,在该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公众人物。青神云华竹旅有限公司与赤水牵手竹艺发展有限公司均从事以竹编生产加工为主或与竹相关的业务,其法定代表人陈云华与杨昌芹系师生关系。牵手竹艺以“陈云华”名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了8个类别商标注册,涉嫌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利用陈云华在竹编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声望,借用同行业名人效应来为其谋取利益。若该商标申请成功,将严重损害陈云华个人声誉,会扰乱竹制品市场秩序,影响国内竹产业有序发展,给中国竹编在国际上的声誉带来负面效应。
为保护“陈云华”这一宝贵商标知识产权资源,青神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打响“保卫战”,指派县市场监管局迅速出击应对“陈云华”商标的恶意抢注。青神县强化政企联合,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以及赤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打赢国际竹编大师陈云华姓名被恶意抢注商标保卫战,成功“阻击”了恶意抢注行为,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青神竹编行业良好形象。
在此次保卫战中,县委、县政府全程服务企业,给予企业全力协助,支持企业依。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落实举措,明确责任。8月15日,县委书记肖巍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陈云华”姓名被他人恶意抢注一事,县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有关领导参会,会议确定了应对方案,明确了应对举措,并由县市场监管局成立专项工作组,为企业护标做好坚实后盾。二是掌握证据,依。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赤水牵手竹艺发展有限公司抢注商标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由于商标注册、审核权限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县市场监管局全面梳理云华竹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陈云华获得的各项荣誉等资料,第一时间前往省市局对接。通过层层汇报,争取支持,逐级畅通市、省、国家局商标业务线,请求依据新《商标法》驳回注册申请,及时制止该公司申请涉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行为。9月4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赴赤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详细说明此事对双方的影响,得到赤水市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9月9日,赤水牵手竹艺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撤回申请,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批准并公示,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五、省工商联办理的成都某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国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成都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属于在此次国内及国际疫情期间担负医疗防护防控物资进出口重任的一线企业,受国内多家医院委托采购国际市场医疗防护物资。同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复工复产,积极面向国际市场反向出口相关物资产品。本次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使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避免了因查封账户使企业遭遇困境,同时也保障了抗击新冠疫情物资顺利流通,为抗击新冠疫情作出了贡献。
2020年1月31日,在抗击疫情期间,成都某实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国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境外采购一批防护服,合同约定“如因应急物资海关不予放行产生的延迟交付,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实际备货过程中确实遇到境外海关不予放行的情况,但该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延迟交货为由,向广元市某区法院申请,对该企业在银行的对外贸易信用证保证金账户和其它业务账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该企业进出口贸易业务被强行中断。
2020年3月10日,该企业向省工商联求助。省工商联委托广元市工商协调广元市中院,督促广元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该案。广元市工商联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同法院组织诉前调解。3月11日,广元市工商联与市法院对此案专门召开管辖异议听证会,经过连续5个多小时听证,双方决定搁置争议并达成如下协议:由企业继续销售案涉防护服,并于销售完毕后3日支付货款;双方同意更换账户供法院查封,及时解封其余账户。该企业负责人对协调结果很满意,并专程到省工商联,感谢真诚服务并赠送锦旗。
六、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原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合同诈骗抗诉改判无罪案
合同是民商事活动的重要载体,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坚决防止把正常的合同纠纷认定为合同诈骗。本案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家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营造保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法治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安心创业、发展的决心。
1.当事人基本情况。李铁,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原乌鲁木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成都晨曦时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李铁入狱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而破产),成都叁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诉讼经过。2001年12月13日,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郫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下简称郫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被李铁合同诈骗。郫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01年12月14日受理,初查。2002年12月26日,郫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该案立案。2003年2月14日李铁被刑事拘留,后于2003年3月15日改为监视居住。2003年4月1日,李铁被郫县公安局逮捕。2003年5月29日,郫县公安局向郫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郫县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03年11月28日向郫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1月9日,郫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成郫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李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铁的财物退赔给川电公司,不足部分继续退赔。李铁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成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主要案情(刑事抗诉书及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1994年6月20日,李铁、吴英赛、沙红三人投资组建乌鲁木齐市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能源公司”,下同),出资人李铁、吴英赛、沙红。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铁。新能源公司主营:水电、火电、石油化工成套安装、二三类机电,汽车及配件,通讯器材,办公用品等。新能源公司于1994年7月11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于1997年9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1996年1月12日,伊犁州电力工程公司(简称“伊犁公司”,下同)与新能源公司签订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新能源公司向伊犁公司提供35KV高压开关柜12台、10KV高压开关柜10台、并联补偿电容器1组,三份合同金额合计187.94万元。合同约定:按图生产,96年7月中旬交货,交货地点乌北站;合同签订后第一次预付款付总价的15%,第二次预付款为96年5月付总价的25%,第三次付款为96年6月付总价的25%,第四次付款为96年7月付总价的25%,运杂费、包装费在货到后一次付清,其余10%款项在安装调试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合同还约定高压开关柜生产厂家为四川电器厂,并联补偿电容器生产厂家为西安电容器厂。
1996年2月23日,新能源公司与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即四川电器厂,简称“川电公司”,下同)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川电公司向新能源公司提供35KV高压开关柜12台、10KV高压开关柜10台,合同金额116.44万元。合同签订后,新能源公司于1996年3月12日支付定金11.7万元。川电公司在1996年6、7月份通过火车托运将22台高压开关柜发往乌鲁木齐北站,伊犁公司收到22台高压开关柜后在当年年底将开关柜安装完毕。1996年3月11日,新能源公司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销售公司(即西安电容器厂,简称“西电公司”,下同)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西电公司提供并联成套补偿装置,合同金额为23.4万元,收货单位为伊犁公司,经办单位为新能源公司,交货时间为1996年6月。
1997年5月5日,李铁、杜叔甫、周怀谦、郭怀宝、海南翔华丰经济发展公司在上海成立上海弘晨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弘晨公司”,下同),注册资本95万元,法定代表人李铁。1999年10月14日,弘晨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新能源公司自1996年2月15日至1998年4月30日先后10次收到伊犁州电力工程公司、伊犁州电力工业局支付的款项共计1976677.77元(含运费九万多元),其中30万元按新能源公司要求汇至弘晨公司(1997年11月14日汇至弘晨公司16万、1998年4月30日汇至弘晨公司14万)。新能源公司于1998年4月30日收齐货款后未向川电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川电公司交货后至1998年世界杯期间,川电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主任王珂、工作人员王军等人多次向新能源公司法人代表李铁催要货款。李铁以伊犁公司未付清货款为由,没有支付。
1997年3月10日,川电公司又与李铁签订产品委托代理销售协议,委托李铁在新疆伊犁、陕西、青海、甘肃四地区代理销售川电公司生产的10KV、35KV高压断路器等产品,按代理销售合同总价与其报价差额的70%作为支付李铁的代理费用。1997年1月25日至1998年1月16日,李铁以川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伊犁州第二火电厂筹建处、伊犁州电力局基建处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五份,合同金额合计318.95万元。1997年11月,李铁代表川电公司中标伊犁110KV变电站扩建工程所涉35KV、10KV高压开关柜,合同金额119.58万元。但川电公司至今未与李铁结算代理费。
1997年至1998年间,李铁在与川电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主任王珂电话联系时,曾提出以其应得的代理费冲抵其公司欠川电公司的剩余货款。王珂表示可以,同时提出到川电公司当面结算,但双方一直未结算。1998年6月9日,川电公司法律事务室以挂号信向新能源公司发了一份催款通知,要求新能源公司在1998年6月25日前将欠款1102768元汇入川电公司帐号,否则将依法提起诉讼。但李铁称未收到过该催款通知。之后,新能源公司未向川电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川电公司亦未提起诉讼。后川电公司开始进行改制,改制中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2001年12月13日,川电公司员工熊英亮向成都市郫县(现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报警称被李铁合同诈骗。2003年2月13日晚22时许,成都市郫县(现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在李铁位于成都市罗家碾158号西城家园10栋1单元2楼的住处找到李铁,并扣押李铁部分财物。
另查明,1997年3月20日,西电公司委托新能源公司李铁以西电公司身份在新疆地区销售输变电设备。1997年7月22日,西电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订设备报价清单及技术咨询费协议,西电公司应向新能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233117元。1997年11月16日,新能源公司向西电公司出具清款证明,新能源公司与西电公司于1996年3月11日签订的为伊犁公司提供并联成套补偿装置的供货合同中,新能源公司所欠西电公司货款79000元以西电公司需向新能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79000元进行冲抵。
川电公司于1999年12月20日更名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后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又与成都英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成立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97.5%。2008年2月1日,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四川电器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6月四川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省检察院在办理该申诉案中,准确把握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检察责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做好公平正义的守护人,在法律监督中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家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坚持理念引领,体现保护温度。树立“高效办理”的理念,针对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时、优先、从快办理,将办理此类案件与维护社会稳定、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树立“换位思考”的理念,鉴于李铁持续申诉时间长这一情况,预判出此案有较大冤错的可能性,安排骨干检察官进行重点办理,倾注更多的人力、物力、精力;树立“事要解决”的理念,克服畏难情绪,敢于直面错案,以自我纠正的勇气,面对可能的冤假错案不回避、不袒护,较真碰硬地对法院生效判决实施有效监督。二是严格区分界限,体现监督精度。紧紧围绕关于李铁在收到伊电公司货款后向川电公司谎称新能源公司尚未收到伊电公司全部货款的性质问题以及川电公司与李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等案件争议焦点入手进行全面审查,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切实避免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原案案卷,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拟定补充调查提纲开展调查核实等方式,查明原审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仅能证实原案系经济纠纷,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错误。三是注重案结事了,体现工作深度。鉴于申诉人李铁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因为错押错判,在人身自由、财产、家庭生活等方面遭受巨大损害,且十几年向多个部门反映无果,心中积怨重重,如果仅追求改判无罪还其清白的结果,可能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强化与申诉人李铁的沟通,及时了解其所思所想,用著名企业家晚年成功创业的故事鼓励李铁发挥设计才华,将精力放在公司经营上,并在其咨询申请国家赔偿有关事宜时,耐心地向其讲解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释法说理,着力消除申诉人李铁的风险隐患。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裁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仅能证实原案系经济纠纷,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错误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9月18日,省高级法院对李铁合同诈骗案开庭再审。2020年10月15日,省高级法院对该案宣判,认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成立,原审裁判认定李铁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改判李铁无罪。
这是一起长达8年困扰企业未来的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圆满解决为企业盘活资产一亿多元,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四川良好的投资环境。意义在于一是通过调解这种非诉讼手段解决政企争议,具有简便、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在投诉处理机构主持下及时化解涉企争端,减低纠纷化解成本,减轻企业和国家财政负担。二是行政调解手段灵活,法理、情利综合运用,有利于短时间解决争端。三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谐,避免了企业担心司法诉讼影响政企关系的顾虑。
2019年12月,四川广东商会会员企业万安彩印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司法厅外来企业投诉处投诉,称成都万安彩印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四川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2社购16646.38平方米(约24.97亩)土地用于厂房建设,性质为工业用地。2011年公司按照某区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变更后土地面积为11412.41平方米(约17.12亩),另5233.97平方米(约7.85亩)土地,因规划道路改扩建被政府收回,变更后的土地被围在中央形成没有出口状,无法进行开发,从2012年起公司多次向某区规划局、某区国土资源局反映,均未得到回复,造成企业长期停工停产,请求帮助协调解决。司法厅外来企业投诉处受理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派调处小组前往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情况调查。
经调查:2001年,成都市招商局和某县政府赴广东招商引资,万安彩印有限公司系引荐来川发展企业,经政府批准在某区某镇购地建设厂房。2011年按照某区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该公司位于成都市某区某村2社约24.97亩土地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其中7.85亩土地政府收回用于道路改扩建。该公司在土地性质变更后,积极筹备项目开发,但因剩余的17.12亩土地被分割成围困在中央没有出口状,导致土地长期不能开发使用,该公司从2012年起多次向某区规划局反映,向某区国土资源局报送“关于土地修编申请书”也未得到回复。
本着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调处人员赴实地查看土地现状,会同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沟通、研究解决方案,认真听取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客观分析造成现状的原因,积极推动双方座谈反复沟通分歧点。在调处人员多次推动下,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充分认识到解决好这起投诉事宜,是贯彻落实习关于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的重要精神,事关维护四川良好投资发展环境形象,也是疫情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举措。在司法厅投诉处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某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同意在原址上以置换土地的方式解决出口问题,原与政府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建设项目设计条件维持不变。2020年5月19日,成都市某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向公司发出了土地置换通知书,这起政企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八、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引进战略投资和资产债务优化重组并行成功重整四川古鼎房地产公司案
本案系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成功挽救危困房企的典型案例,从受理破产重整到终止破产重整程序仅耗时一年六个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充分依托古蔺县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精心指导古鼎公司通过比选方式成功招募到最佳投资人,投资人迅速注入资金复工续建,保障购房者权益,结合本地地域文化,精心打造四渡赤水音乐广场、滨河景观工程,大力提升古鼎项目竞争力,再通过销售住房、商铺的收入清偿债务,实现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由不足3%提升到70%,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让濒临破产的古鼎公司“涅槃重生”。古鼎公司破产重整案,促进了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优胜劣汰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川南地区提供了房企类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可供借鉴的范本,有助于川南民营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鼎公司”)系2011年8月10日由自然人股东林安栋、蔡兵、薛林华等三名自然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3亿元。古鼎公司于2012年取得古蔺县金融商贸综合体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于2014年4月将工程发包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建司”)施工。中建三建司于2014年6月进场施工,后古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2015年10月起长期处于半停工状态。2015年11月,古鼎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高管蔡兵、林安栋被刑拘;2017年12月,蔡兵、林安栋被泸州中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司被处罚金。经财务审计古鼎公司因经营困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017年6月,债权人中建三建司向古蔺县人民法院申请古鼎公司破产还债。
申报债权涉及购房户438人126471424元,交订房诚意金136人25601101元,借款和工程债权113人943300809元,职工债权26人360余万元。按古鼎公司破产财产估算,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仅为2.6%,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矛盾一触即发。
古蔺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古鼎公司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资产明显资不抵债,于2017年7月3日裁定受理了古鼎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由院长吴江亲自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开展对古鼎公司资产清理、评估、审计等工作,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向社会公开招募引进投资人接盘,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购房人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古蔺法院及时向古蔺县委及县委政法委汇报情况,争取政府各部门支持,形成强大合力,共同做好稳控工作。不断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府院联动”解决破产问题的配套保障机制。协调住建、税务、水务、国土、公安、消防等多部门,解决破产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处置、职工安置、权益保障、工商变更等问题,提高破产重整效率。
古鼎公司破产案涉及的债权人、购房人众多,利益矛盾凸显,古蔺县法院将其列入大要案办理,由院长担任审判长,与民一庭庭长及资深法官组成破产审判合议庭。合议庭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案情,了解债权人动向,指导管理人开展工作,顺利推进重整工作的进展。在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统一证明标准,对10万元以上债权须有资金流向认定,挤压债权水分。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达14亿余元,经破产管理人审核后认定债权8亿余元。
一方面,组织对该工程1-5号楼未完工部分继续施工,力争早日交房,稳定购房人情绪。另一方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接盘开发。经过考察、洽谈、比选及债权人表决,于2018年10月正式确定泸州佳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投资人,投资人自筹和通过销售房屋筹集10.18亿元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普通债权受偿率达70%),取得古鼎公司100%股权。经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该院裁定批准古鼎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投资人于2019年1月正式进场建设施工,古蔺最大的烂尾工程得以重获新生。同时,古蔺法院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维稳意识,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化解职工债权人和中小债权人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共召开债权人会议4次,参会人数达800余人次,未出现大规模群体性案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古鼎房地产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由重整前不足3%到重整后的70%,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该项目更名“佳翔·府河新城”,一期房屋已建设竣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其中住宅993套已交付900余套、商业房已交付20余套,二期、三期工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建设,销售前景可期。,精心打造的“四渡赤水”音乐广场、“80米大道”滨河景观工程初具雏形,社会效果良好。
九、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四川光明雪食品有限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信访案
本案中,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没有因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正处在法院审判阶段而要求信访人直接向法院信访,将其拒之门外,而是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将矛盾化解在“首次信访”。通过服务民营经济绿色通道和联席会议制度,以“检察开庭”方式公开听证,切实把问题解决好,把情绪疏导好,依法保护民企合法诉求,竭力保障民企发展。本信访案件的处理,体现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在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矛盾化解中勇于担当的精神,更是认真落实“六稳”“六保”的具体体现。同时,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延伸检察服务触角,对甲公司开展“法治体检”,帮助其防范法律风险,以“看得见”的方式体现了司法公正,优化了营商环境,实现了“三个效果”高度统一,用实际行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增强了民营企业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川光明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坐落在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成立于2015年8月,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公司销售年收入达6000万以上,系园区规上企业。
2020年6月8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明信访称:四川留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租赁其部分厂房作为他们生产和办公用房。因乙公司在该厂房内的生产活动涉嫌犯罪,致使该厂房被公安机关查封,已一年有余。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天然气泄漏;二是被查封食品已腐烂,污染园区环境;三是乙公司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一直未支付房租,甲公司权益得不到保障。胡某某希望检察机关予以监督,解封乙公司承租的厂房。
1.开启服务绿色通道。检察官接到民营企业信访后,立即启动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绿色通道,迅速查明乙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立案侦查,次日对乙公司厂房予以查封。2019年2月14日,该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8月26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因受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中止审理。现区法院已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2.沟通协调主动调查。区检察院没有因案件在审判阶段不予受理,主动通过民营经济法律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与分局和区法院沟通协调,形成共识。次日会同分局民警前往乙公司,对查封厂房进行实地察看、调查取证,同时要求甲公司关闭天然气阀,解决泄漏气问题,杜绝安全隐患。随即,检察官又查阅了甲、乙公司的《厂房租用合同》,查明乙公司于2018年6月9日租赁甲公司厂房作为公司用房,租期十年,仅支付了一个季度租金。
3.公开听证依法处理。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区检察院以“检察开庭”方式解决信访问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群众代表等9名听证员,以及分局承办人和当事人等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全面展示调查核实的证据,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听证员一致认为,涉案事实清楚,现有证据可以排除甲公司牵涉刑事案件,可依法解除对厂房的查封。
4.协调落实跟踪监督。区检察院向分局发出书面《建议函》,一是依法解除对厂房的查封;二是对厂房内放置的涉案财物等证据异地封存,同时函告区法院;三是解除查封后,告知甲公司,在解除与乙公司《厂房租用合同》后再另行出租,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发出《建议函》后,持续跟踪协调监督,分局对《建议函》内容均落实。
5.延伸服务护航发展。检察官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告知其甲公司与其涉嫌的犯罪并无牵连,为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其同意解除与甲公司的《厂房租用合同》。随后,两公司解除了《厂房租用合同》。目前,甲公司已将该厂房另行出租,其信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随后,区检察院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工作站为甲公司提供延伸服务,开展“法治体检”,出具九条防范法律风险建议的“法治体检”报告,得到了甲公司的高度肯定和赞扬。
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监督崇州市农业农村局撤销违法行政许可助力民营公司发展行政公益诉讼案
1.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促进依法行政与助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同步进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担当和工作目标。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项目涉及国家产业调整重组政策具体实施,是当地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和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统筹兼顾促进依法行政、助推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以司法办案为依托,积极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帮助解决了民营企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生猪屠宰许可问题,引导企业提升治理能力和合规经营水平,为企业的合法经营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2.在新冠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关键时期,以司法办案推进“复工复产”“六稳”“六保”要求落实。该案办理正值新冠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关键时期,推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生猪屠宰企业合法地开展生产经营,有力保障了工人就业和疫情防控期间群众“菜篮子”供应及猪肉价格的相对稳定。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彰显了检察机关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的政治担当,有效实现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坚持食品安全最严标准,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屠宰项目作为关涉群众“菜篮子”供应的民生工程,其生产经营活动还涉及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确保该公司生产的生猪产品全面纳入生猪屠宰监管范围,最大程度避免了食品安全风险。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在四川省崇州市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主营生猪屠宰及鲜肉销售等业务。该公司系响应国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重组产业政策,整合4家小规模定点屠宰企业后新成立的企业。公司成立后,因股权调整分配等问题未解决,未能按计划如期推进建设。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公司投资1.2亿元建成7条标准化自动机械屠宰生猪生产线吨的冻库,满产年屠宰生猪50万头,工业总产值22.5亿元,税利5375万元,可提供400人就业岗位。2019年11月,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因用地手续不完善、环保设施未完全达标等问题,未申报取得应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定点屠宰代码及标志牌等生猪屠宰许可手续。
2019年12月,该公司向崇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开展试生产。2020年1月10日,崇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书面回复,同意该公司开展试生产,允许其在成都市范围内销售试生产的生猪白条肉,许可使用临时生猪定点屠宰印章、暂用旧式检疫印讫。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15日开始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截至2020年3月底,已屠宰生猪1万余头,生猪产品全部售出。
2020年3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成都市检察机关“云尚检”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推送的有关信息数据时发现,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即从事生猪屠宰经营的情形,存在危及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遂于2020年4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后召开检察听证会,认真听取了法院、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以及人民监督员、企业、律师等多方意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崇州市农业农村局违反《行政许可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许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试生产,系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该行为导致公司无证屠宰销售的生猪产品未能纳入生猪屠宰监管范围,存在危及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
2020年4月28日,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崇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撤销许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试生产及在成都市范围内销售生猪产品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撤销许可该公司临时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印章、暂用旧式检疫印讫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及时收回印章;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规范该公司生猪屠宰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建议发出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为督促行政机关整改落实并切实帮助案涉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协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加快推进对该企业的环保设施升级以及用地手续完善指导工作,并先后三次到企业跟踪回访相关问题整改情况,切实推动解决了该企业的噪音臭气污染防治和用地手续欠缺问题。崇州市农业农村局也在及时撤销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基础上,组织专班加大工作力度,在该公司完善用地手续和升级环保设施后,及时依法完成本级综合评审申报,并经成都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2020年6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向四川省某食品有限公司颁发了生猪定点屠宰证、定点屠宰代码及标志牌。目前该公司已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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